▲即使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卖不出去的女人”等贬义词和歧视行为。照片/IC 照片 你不能再随便给自己贴上“疲惫的女人”的标签了。据介绍,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拟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法律改革直接解决了社会的关切。该办法第21条规定,“禁止诽谤、侮辱单身老年妇女”。该条还禁止歧视和虐待女童、生育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孕妇女。 《山西办法》可能是省级立法层面首次明确禁止le 已被用来直接回应针对特定妇女群体的蔑视行为。因此,其相关内容也成为了热搜话题。山西省的立法工作具有示范意义。一些媒体简单地将山西的法制改革解释为禁止人们称自己为“剩女”的法律,而一些网民则从该规定中获得了某种“喜悦”。原因是,无论有无相关法律规定,诽谤和侮辱,无论是针对老年单身妇女、已婚劳动年龄妇女还是任何其他特定群体,都是不能容忍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律没有必要重申老年单身女性的“合法性”。事实上,山西的立法工作明确拒绝并严格禁止诸如此类的贬义标签。作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边缘化女性”,及其背后的歧视做法。通过扭转强制性规则,这一措施消除了无根据的道德判断和“年老且单身”这一中性事实的负面暗示。尽管用法律手段强行纠正社会陈旧观念的有效性尚未得到实践的证明,但这种尝试本身就具有积极的信号意义,值得鼓励和赞扬。纵观舆论场,“卖女人”等歧视性标签的盛行,已不再单纯是语言习惯的问题。这背后隐藏着根深蒂固的性别。存在偏见和狭隘心态,简单地将女性的价值等同于她是否已婚或是否有孩子。这种标签和评判,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很常见,成为一种“精神枷锁”,无形中压迫了一些女性,限制了她们的独立决定。山西立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宣示法律的权威,确认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受到尊重。任何基于婚姻状况的诽谤都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推动多方位保障妇女权益。当然,山西的这一立法努力并不是简单地对“边缘化妇女”说不。它还禁止歧视和虐待女童、生育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孕妇女。它直接指出了某些家庭和社区中存在的基于生育选择及其后果的隐性和显性暴力。法律必须立足当前,顺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使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同频共振。当法律脱离生活现实时,其适用就会变得困难并且难以实施。很容易成为“纸质条款”。正视社会乱象,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出具体举措和解决办法。这是法律强大生命力的基础。因此,相比于对“边缘女性”标签说不,山西的立法实践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多方面的努力来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和人格权。例如,第22条慢慢加强了网络权益保护,迫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侵害妇女权益信息等必要措施。又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与未成年妇女有密切接触的部队,建立现场检查和禁止聘用制度,避免发生性侵等危险源。又如,在保护财产权益方面,第45条也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不因单身、结婚、离婚、家里没有男子而受到侵害。其中,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妇女的法定继承权基于用途和习俗。它显然拒绝剥夺的前提。这些具体措施比上位法的一般规定更详细、范围更广。这些对于完善和补充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网络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增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通过立法推动社会观念的演变。山西省通过修改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网络来保护妇女权益,对“边缘妇女”的标签说不。这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勇气在国家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关注社会敏感问题,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它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法治进步不仅体现在制度完善上,更体现在推动社会观念变革上。该法明确反对基于婚姻状况、生育选择等的歧视和羞辱,也使社会从单一的判断框架走向尊重多元价值观,从干涉个人选择走向保护人格独立。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其适用。如何准确界定日常生活中的“诽谤与侮辱”的界限,如何确保产权条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落实,如何确保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新的问题。执法和司法部门面临的挑战。但无论如何,山西省的立法修改迈出了宝贵的一步。从eThis中我们看到的是,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正在不断深化,从强调形式平等转向考虑实质公正,从保障基本权利转向考虑人的尊严。这不仅关系到妇女群体的福祉,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明显体现了法治的成熟程度。撰稿/编辑:王仁林(律师)/审稿:柯锐/张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