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撰稿:张静 通讯员:秦天)蒋先生与顾先生就好品公司(化名)的一套房屋出售事宜进行协商,但在经纪费等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两天后,顾先生与姜先生通过惠灵公司(化名)签订了购房合同。有品公司得知后,认为江某、顾某恶意“无视命令”,将江某、顾某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蒋女士与顾女士基于有品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签订合同,有品公司有权主张相应的中介费用。法院最终判令江某、顾某各向玉品莎赔偿2.5万元。有品公司称,蒋女士就购房问题向公司员工咨询,公司持续与她就购房问题进行咨询和沟通。购房问题。他还向谷先生推荐了江先生的房子,把他介绍给他,照顾了他。该公司还多次联系谷先生讨论价格并举行会议和谈判,但由于代理费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房屋已通过另一家公司私自出售,并过户至江某名下。公司多次联系姜、谷,要求支付经纪佣金,均被拒绝。蒋女士声称,她与有品公司尚未就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当事人之间从未签订过调解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和不履行合同责任。有品公司只展示房屋,没有帮助完成抵押或登记过户,最终也没有促成交易。因为有品公司不作为涉案房屋的独家代理,无法阻止交易通过另一家经纪机构完成。顾先生声称,有品公司从未被授权以任何方式出售房屋。有品公司看到已公布的房屋销售信息,主动与其他经纪平台进行沟通。事实上,有品公司并未与江先生进行业务往来。法院经审理后,对有品公司提供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进行了审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有品公司向江先生提供了涉案房屋,并带其参观。我们还与蒋先生和顾先生就房屋的成交价格等情况进行了沟通,并安排了蒋先生和顾先生的采访,并确认有品公司提供经纪服务。蒋与谷通过Keiryosha t签约会议结束两天后,谷没有与Keiryosha一起搜查与事件有关的房屋。蒋先生、顾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汇菱公司此前曾提供经纪服务。由此可见,双方是在有品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因此有品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有品公司无法证明其对诉讼相关的房屋信息拥有排他性权利。蒋先生、顾先生有权选择收费较低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但需要为有品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闲游品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虽然合法,但金额过高。最终,法院判决江某、顾某各向玉品莎赔偿2.5万元。判决一经宣判,没有任何人f 双方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编辑彭冲遮瑕刘宝庆